小范说,他于2008年7月进入工贸公司工作,公司一直不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而且长期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,半年后他就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,公司也同意他辞职。小范将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8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共计1万余元。
公司很委屈,拿出合同复印件证明说,公司已经在2008年7月15日与小范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公司还将劳动合同提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,并为小范缴交了社保,公司的职工花名册上还有小范的名字。不过,因为工作人员保管不善,合同原件丢失了。
小范一口咬定《劳动合同》复印件是公司假冒的,复印件上的本人签名也是公司造假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公司没有提交《劳动合同》原件,但是复印件上有劳动合同鉴证章,公司也提交了印有小范名字的职工花名册、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证明,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据悉,小范的诉求已被法院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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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丢劳动合同原件员工“钻空子”被驳回
